关于转发校纪检[2016]5号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函煦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朱晓红 发布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318


中共皖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校纪检〔20165

AutoShape 2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函询工作暂行

办法》的通知


党委各部门、各附院党委、各党总支;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函询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皖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517





皖南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函询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及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约谈函询范围: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二)群众来信来访、干部考察、考核过程中发现的或上级纪委转办的有关事项;

(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

(四)线索不具体、问题不明确,但有信访投诉的;

(五)属于一般廉洁自律以及情节轻微构不成严重违纪,不需立案查处的问题;

(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和单位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七)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认为有必要实施函询约谈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约谈函询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以人为本、坦诚相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握政策、严格保密。

第四条 约谈函询对象: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 约谈函询的启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提出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约谈的要求:

(一)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座谈等方式。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约谈时谈话实施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过程可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时被谈话人应在谈话记录上签署意见,同时要就所谈内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不得扩散谈话情况,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约谈实行分层谈话、分级负责。副处级以上干部由校纪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谈话,必要时,可由党委书记谈话;其他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委托承办部门实施谈话;非中共党员的监察对象由监察处负责人谈话。

第七条 函询的要求:

(一)被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函询通知书中所列出的问题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逐一如实作出书面回复或说明。后经查实未如实作出说明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二)被函询对象的说明材料应由本人书写并签字,若打印的说明材料及附件,每页均应有本人签字,有修改处亦应签字。

(三)被函询对象的说明材料,视情况由所在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

(四)被函询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应当报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并提出批评。

第八条 约谈函询后的处置:

(一)所谈内容与群众反映基本一致,但不需要调查处理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予以了结。情况未说明清楚或问题较为严重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后,再作进一步了解,重点问题可派专人调查。

(二)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

(三)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九条 约谈函询的有关材料要存入廉政档案,有必要的要与组织部门沟通,作进一步处理,并视情况向分管校领导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南医学院纪委办公室 2016523日印发


5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高教园文昌西路22号 皖南医学院工会 版权所有 241002 电话:0553-3932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