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2-04-25 来源: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意见

 

(2004年9月8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落实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加强教科文卫体系统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作用,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 [2003]18 号)要求,结合教科文卫体系统基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新的形势任务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教科文卫体事业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工会的任务更加繁重。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工会基层组织是重要的承载者和实践者。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是推进工会工作特别是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要通过建家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新形势下建家活动深入发展,为教科文卫体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要努力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积极支持、工会具体实施、职工热情参与的合力共建的格局。工会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争取行政方面的支持,广泛发动和组织职工热情参与,把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职工之家的重要考核标准。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

    第四条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是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的审定命名单位,负责各省申报的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的考核、验收、命名。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是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可按全总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第五条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基层工会在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应达到以下要求:

    1、单位党组织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工会工作和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领导,配齐配好工会领导班子,定期研究指导工会开展工作;行政大力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持和帮助工会开展好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健全,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积极努力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形成党政工齐抓共建职工之家的良好氛围。

    2、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群众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认真实行校(院、所、团)务公开、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本单位重大改革措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二级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落实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建立和完善工会源头参与的工作机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会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得到落实。

    3、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帮助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要探索协调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建立相应的组织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已转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的单位要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要有职工代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4、创建学习型工会组织,不断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工会组织机构,工会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落实,吸收劳务工入会,工会会员会籍管理有序,工会工作档案齐全,依法按时收缴经费,自主管理经费,财务收支合理。职工有活动场所,职工小家建设规范,活动活跃,职工参与热情高。

    5、工会组织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在就业、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为职工说话办事,履行好帮扶特困职工“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尽力为困难职工提供帮助。工会组织得到职工的拥护和信赖,职工、劳务工入会率在 85% 以上,职工之家得到职工群众的认可,满意率达到 90% 以上,综合考核分在 90 分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模范职工之家的评选:
  1、工会组织机构和工会班子不健全,未按时换届,未按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工会干部的待遇不落实;
  2、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及相应的民主管理制度,或职代会职权不落实,职工民主参与意识不强,参与渠道不畅通;
  3、应该建立而没有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及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
  4、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单位,职工代表未按规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
  5、未实行校(院、所、团)务公开的,出现拖欠职工工资的;
  6、当年发生重大工伤事故的。

   第七条 各基层工会要按照全总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建家计划。合格职工之家的确认没有名额限制,经本单位会员认可后向上一级工会写出书面报告,请上级工会考核确认。评选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要遵循基层工会组织申报、上级工会考核推荐、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审定命名的程序。

   第八条 基层单位在申报模范职工之家前,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评议,做出相应决议,经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向主管上级工会提出申报,提请上级工会进行验收。

   第九条 主管上级工会在接到基层单位申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按照考核标准逐项认真打分,做好考核记录,填写《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推荐表》,报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

   第十章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根据省级教科文卫体工会的推荐,对申报单位进行验收、审定。验收、审定合格,由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命名为“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颁发奖牌。

   第十一条 获得“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经复查合格,由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颁发“复查合格”证书,予以确认。对复查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逾期未改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

   第十二条 验收和复查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在评选、考核、验收中,采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手段骗取荣誉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对相关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获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授予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由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颁发统一制作的奖牌、证书。

   第十五条 对获得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各地教科文卫体工会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当地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获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授予全国教科文卫体系统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对各级地方教科文卫体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先进单位,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不定期予以评选和表彰。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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