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教职工代表在教代会期间有权向大会提出提案和议案,这是代表反应教职工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使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范围: 1、凡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院各方面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院三个文明建设和校园综合治理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及教学、科研、学科、学位建设、产业、基建、后勤、财务、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下述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基层单位有权解决的问题; (5)、概念不清的问题。 凡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提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二、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按一事一案提出; 2、每份提案要有提议人及另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递交大会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提案,另行处理; 4、提案用纸统一由大会秘书处提供,必须用钢笔或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字迹要清楚;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做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代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立案: 提案,经大会提案组审查通过后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四、提案的审查: 1、提案组收到所征集的提案,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登记,送有关校领导审阅; 2、提案组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报告; 3、经提案组审查同意立案的,有提案组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需校领导出面解决的,直接转交领导。 五、提案的处理: 1、所有办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意见,认真负责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研究;提案组可组织代表到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 2、对于不予立案的议案,须由提案组予以解释。 3、立案提案的实施结果‘不予立案的理由,均需向提案人反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代。 4、提案的处理,实施情况,必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汇报。 5、提案组要有专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认真,效果显著的,要予以表扬;对敷衍塞责,推委拖拉的部门,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改进。 6、在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结束后,对提案要立卷归档。 7、经提案组评选的优秀提案,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表彰(实施办法另定)。 8、本《暂行办法》经“两会”筹备组审议通过后,由党委审定,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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