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厅字2017--11号--关于印发《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3
全国妇联办公厅文件
妇厅字〔2017〕11 号
关于印发《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
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中直机关妇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根据中央关于党的群团工作改革的总体部署, 为加强和改进选树妇女典型工作, 推进妇联开展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全国妇联制定了《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7 年1 月22 日
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表彰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是全国妇联授予我国优秀女性(优秀女性群体) 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开展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活动, 旨在全社会树立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时代女性精神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创一流的优秀女性和女性群体典型, 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引领广大妇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基本条件:
(一) 一般应获得过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二) 胸怀祖国、志存高远,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女性精神,传承文明、弘扬新风,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品德高尚, 无私奉献。
(四) 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 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 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 在广大妇女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引领示范作用。
(五) 申报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的企业负责人, 须经当地县(市) 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征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六) 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全国三八红旗手基本条件:
(一) 年满18 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二)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高尚、甘于奉献, 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时代女性精神。
(四) 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锐意创新, 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作出突出贡献。
(五) 须获得过省级三八红旗手, 或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 或其他省部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专业奖项。
( 六) 申报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的企业负责人, 须经当地县(市) 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 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征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七) 全国三八红旗手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基本条件:
(一) 女性比例为60% 以上的单位或组织。
(二) 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 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高尚、甘于奉献。
(四)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在界别和行业工作中影响力广泛, 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 须获得过省级三八红旗集体, 或省部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
(六) 全国三八红旗集体一般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程序:
(一) 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与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活动同步进行。
(二) 全国妇联组建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委员会, 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宣传部。由全国妇联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央主要新闻媒体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委库”。每次评选活动开启时, 除全国妇联书记处分管领导同志及评委会办公室所在的宣传部负责人参与并负责向评委会介绍整个评选过程情况外, 其他评委拟从“评委库” 人选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奇数) 组成当届评委会,开展相关评选工作。
(三) 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由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中直机关妇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负责推荐, 每单位推荐1 人。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司局级及以上女性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原则上不参评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
(四) 由办公室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后,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在一定期限内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有异议者, 由办公室会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 情况报告评委会。
(五) 召开评委会议, 在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基础上, 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标兵人选建议名单。
(六) 评委会提出的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人选建议名单, 报全国妇联书记处会议审定。
第八条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的评选程序是:
(一) 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评选具体工作由全国妇联宣传部负责。
(二) 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中直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 解放军等单位的女性人数为基准,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三) 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产生分为两个渠道:
一是组织推荐渠道。由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中直机关妇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被推荐人(集体) 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上级妇联组织审核同意。对确定的被推荐人(集体), 各推荐单位要填报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登记表, 加盖公章后报全国妇联。全国妇联宣传部进行资格审核后, 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定。
二是社会化推荐渠道。在年度表彰总名额中拿出一定名额, 面向社会通过本人自荐、他人举荐或组织推荐形式进行公开征集推荐。在网络和新媒体上发布征集启事, 设立社会化推荐平台。评选活动办公室负责接受社会化推荐申报并对申报人员情况进行整理汇总, 按照全国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在初评、复评的基础上, 通过网络和新媒体对入围人选进行公众评议和点赞投票, 同时委托主管主办单位或属地管辖妇联组织对其政治、经济以及业绩表现等进行严格审核, 在确定网络评议和组织审核均无异议后, 召开终评评委会议, 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全国三八红旗手建议人选, 报全国妇联书记处会议审定。
第九条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活动要注重向基层一线女性(集体) 倾斜, 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其中基层一线女性(集体) 应占一定的比例。
(一) 每次评选中, 妇联系统干部及单位的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 ;
(二)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司局级及以上女性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原则上不参评全国三八红旗手;
(三)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司局级及以上单位, 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 一般不参评全国三八红旗集体。
第三章表彰方式
第十条全国妇联对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授予荣誉证书、奖杯, 对全国三八红旗手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对全国三八红旗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十一条全国妇联于每年“三八” 国际妇女节前夕在京举行相关表彰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全国妇联适时组织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及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代表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培训等,参与妇联组织的重大庆典和中外妇女交流活动等。
第十三条在每年一次的集中表彰之外, 对在关系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等事件中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女性, 符合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者, 在获得省级三八红旗手或省部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基础上, 一般由相关省级妇联或部委提名, 全国妇联研究批准后, 可即时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以及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在每年一次的集中表彰之外, 对在重大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女性和女性集体, 符合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评选条件者, 在获得省级三八红旗手或省部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基础上, 经相关省级妇联或部委提名, 全国妇联研究批准后, 可即时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对重大、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集体), 经相关省级妇联或部委按照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申报条件, 上报全国妇联, 按有关程序研究批准后,可即时授予或追授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等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提供相应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相应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活动以及安排出席当地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等。
第四章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经相关省级妇联或部级单位报全国妇联核准, 撤销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或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收回证书和奖杯、奖章。
(一) 经核查, 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 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 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重处分的;
(四) 非法离境的;
(五) 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经相关省级妇联或部委级单位报全国妇联核准, 撤销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收回证书和奖牌。
(一) 经核查, 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 发生群体性事件, 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17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