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请销假制度
一、工会全体人员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均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
二、凡因事、病或探亲等原因需请假者,均应事先如实填报《教职工考勤登记表》,报主席批准。批准后的请假条报人事工资科备案。请假一般要提前三天提出,安排好自己的工作。没有特殊情况用电话请假或别人捎假的,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被批准的,销假时应补批请假条。
三、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丧假及生育假等。
1、因事、因病请假。因病请假3天以上者,原则上需出示医院病休证明;事假原则上不超过5天。
2、婚丧假。干部职工到法定婚龄时,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后,增加婚假18天。凡直系亲属去世的给予丧假3天,其它丧事1天。婚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计为婚丧假期。
3、生育假。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4、外地探亲假,原则上不超过7天。
四、请假。
1天之内的,1天以上、3天以内的,3天以上均由主席批准 。
五、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主席和人事工资科销假,否则按超假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六、本制度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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